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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
以下罰鍰:
一、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,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、往行人,或轉彎前
未減速慢行。
二、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。
三、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,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。
四、在多車道右轉彎,不先駛入外側車道,或多車道左轉彎,不先駛入內
側車道。
五、道路設有劃分島,劃分快、慢車道,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
轉彎。但另設有標誌、標線或號誌管制者,應依其指示行駛。
六、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。
七、設有左、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,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
專用車道。
汽車駕駛人轉彎時,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,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,
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
罰單?
這是什麼東西,天生喜歡守法的我居然成為現行犯,
當被警察攔下的時候我都還以為是臨檢呢。
明明是號誌亮了之後才左轉的,
可是警察先生說:「路邊有標示機車要兩段式左轉。」
不過馬路上完全沒有往待轉區的標線,
同一條交通規則又規定:「多車道左轉彎,不先駛入內側車道是違規。」
所以在我看到在路邊可能有的待轉路標之前我就先去內側車道啦,
如果真的希望用路人不違規的話,
還是希望能把路上標線畫得清楚一點。
我可是有按照地上的線騎到左轉區耶!
你說那是汽車左轉區但是地上只有寫左轉區,
你說了就算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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